一、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臨時外出團員憑團員證與所在地方或單位團組織取得聯系,申請參加團的活動,并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外出流動團員憑團員證向所在地方或單位團組織轉接組織關系,交納團費,參加團的活動。
二、團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接組織關系的,團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團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團費。
三、團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團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團支部或團小組,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團組織負責管理這些團員,原所在團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四、外來經商團員較多的商貿場所,應在這部分團員中建立團支部或團小組。根據不同情況,組建的團支部或團小組可由鄉鎮、街道團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稅務等部門團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團組織領導。
五、團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團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團組織應將團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團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團組織。
六、鄉鎮、街道團組織應接收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交組織關系的團員,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 團員過組織生活,收繳團費。
七、團員擅自離團,團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八、在團員流動中,沒有轉來團員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團員證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單位的團組織,不得承認其團員身份和安排參加團的組織生活。
九、凡是按照規定轉來團員組織關系的,有關地方和單位團組織應予接納,不應拒絕接收.